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推行方法》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精神需要,我区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马上于4月份启动,现或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1、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好的思想品德,拥有《教师法》规定条件的扬州邗江区户籍职员、人事关系在扬州邗江区的职员和在扬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2016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2、受理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婴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受理。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类型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职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3、申请条件
学历需要
婴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拥有中等师范婴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拥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拥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省考过渡职员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拥有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同时,需参加有关学科江苏自考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区有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教育教学需要
1.教育学、心理学报考条件
申请人需获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需要培养,毕业专业未指定高中以下学段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
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参加江苏中小学教师自考,并获得毕业证书者。
已获得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且已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2.教育教学能力需要: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外,符合省考过渡政策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